中国首部供应链安全法规紧急生效:重估三大合规要件与生存指南

日期:2026-04-15 11:03:34 / 人气:5



2026年4月7日,中国国务院正式发布了《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》(简称“规定”)。该规定是中国首个专门针对工业和供应链安全的行政法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等法律制定,不仅明确确立了“对等反制”的原则,更强调“统筹发展和安全”、“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”。

这套共18条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,不设过渡期,表明其“急用先行”的务实特性。它不仅是监管工具,更是企业重构供应链安全、应对国际不确定性的“法律盾牌”与“战略导航”。

跨国企业应当看到,该规定所展现出的规则上的突破性——将潜在的监管审查范围扩大到外国政府措施之外,更应理解并将中国政府所定义的“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”,融入企业的合规和供应链战略之中。

一、合规要件剧变:企业必须立即应对的三大核心挑战

该规定最实质的变化,在于明确了三个将直接触及跨国公司运营核心的合规要件:

1、反制措施的域外化与行为化(第十五条)

以往《反外国制裁法》等主要针对外国政府行为。而该规定第十五条将矛头直接指向外国组织、个人的“商业行为”。这意味着,一家跨国公司若因遵守母国法律而“中断与我国公民、组织的正常交易”,并可能对供应链造成“实质损害威胁”,就可能触发中国的调查与反制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第15条并不要求证明存在损害中国的意图。其判断标准是商业决定是否“造成或可能造成实质性损害”——这一标准赋予监管机构相当大的解释自由裁量权。也就是说,第15条比现有“不可靠实体清单”等级制的范围更广,因为它可以由普通的商业决策触发,而不仅仅是遵守外国制裁。

从这个意义上来说,该法规将中国的监管姿态从被动的反制措施转变为主动的行为威慑,不仅针对外国政府的措施,还针对可能被视为影响供应链安全的跨国公司的商业行为。

2、供应链信息收集成为“高危动作”(第十三条)

该规定禁止任何实体违规开展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“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”。这一定义模糊但威力巨大。跨国企业日常进行的ESG审计、供应链尽职调查(如针对U

作者:傲世皇朝平台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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